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汕潮阳府公字〔2018〕1号
潮阳区2016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5月2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7〕198号)批复,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已转文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28.8728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见下表:
序
号 |
被征地
单位 |
征收
土地
面积
(公顷) |
土地
位置 |
地类 |
所有
权人 |
征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万元)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1 |
海门镇西南门经济联合社 |
28.8728 |
滨海大小贼澳、南坑山、白石岭至小贼澳路 |
15.9163 |
1.7976 |
11.1589 |
西南门经济联合社 |
132 |
3811.2096 |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三、登记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海门镇西南门经济联合社。
四、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社会保险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划留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办法。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及《广东省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地类为准。
八、本公告期限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19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用书面形式送达潮阳区国土资源局(地址:潮阳区棉城棉新大道中段,联系电话:0754-83822700),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