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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发布
2018-01-10 | 作者: 贺建红 | 来源: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分享到

  20171226日,江西省省长刘奇签发第231号省政府令,正式发布《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31日起施行。 

  《办法》于20171221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原则是:一是依据上位法,从立法层面确定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集了大量的地理信息,有的还开发建设了专题地理信息系统。由于部门和单位未有统一的汇集共享机制,这些地理信息系统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难以相互共享利用。因此,根据政务信息化和大数据的发展要求,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规定,《办法》对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大数据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在:因地理信息数据重复采集、重复建设,财政资金浪费严重;因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同的数据格式、空间基准,生产的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相互隔离的“数据鸿沟”,不便有效整合;因缺乏统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一方面各部门、各单位生产的地理信息无法跨部门跨平台共享,另一方面公众获取地理信息的渠道不畅,限制了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针对上述问题,《办法》作出了相关具体规定。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了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等在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二是规范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纵向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横向有关部门专题地理信息系统与平台无缝对接。三是完善了地理信息数据汇集方式。确立了目录管理、质量核查、数据集成等制度,要求有关单位按照汇集共享目录向江西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汇集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四是规定了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方式和流程。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平台上公布可共享的数据目录、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分别在互联网、政务内网、政务外网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五是确立了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统筹管理制度。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获取、处理、提供的统一管理,有关部门自行获取的纳入全省数据库统一管理。六是确立了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从制度设计、技术保障、风险评估等方面,对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工作监督检查、数据安全监管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的出台,对于建立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机制、规范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实现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及其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提高信息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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