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321名,两委人员编制1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驻部纪检监察局16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3名。内设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人事司等15个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此外,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委托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政编制360名,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
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2012年纳入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
(一)行政单位:国土资源部本级和离退休干部局、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事业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地质调查局等40个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中国国土资源报社、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等9个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和中国地质学会等8个挂靠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社会团体。
预算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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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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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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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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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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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离退休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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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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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机关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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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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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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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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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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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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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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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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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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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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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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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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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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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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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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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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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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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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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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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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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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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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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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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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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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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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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财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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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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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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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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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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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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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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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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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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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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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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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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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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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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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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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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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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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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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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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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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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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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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北戴河干部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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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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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厦门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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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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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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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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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物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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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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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机关文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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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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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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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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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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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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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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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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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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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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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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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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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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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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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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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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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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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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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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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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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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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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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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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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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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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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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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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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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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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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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质矿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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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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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质矿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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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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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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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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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质矿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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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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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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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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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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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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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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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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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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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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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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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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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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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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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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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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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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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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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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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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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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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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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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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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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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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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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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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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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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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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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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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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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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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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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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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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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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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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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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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土资源部2012年部门预算表
(另附表)
四、国土资源部2012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2012年公共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国土资源部2012年收支总预算676981.55万元,比2011年增加6375.95万元,主要是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
(二)2012年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国土资源部2012年公共预算收入676981.5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09651.50万元,占75.28%;事业收入67902.55万元,占10.0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7230.55万元,占1.07%;其他收入14039.45万元,占2.08%;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1179.78万元,占0.17%;上年结转76907.72万元,占11.36%;下级单位上缴收入70万元,占0.01%。
(三)2012年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国土资源部2012年公共预算支出673619.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0426.24万元,占26.78%;项目支出487205.98万元,占72.33%;事业单位经营支出5937.09万元,占0.88%;对下级单位补助支出50万元,占0.01%。
(四)2012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国土资源部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509651.50万元,占2012年收入总计的75.28%。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比2011年财政拨款执行数减少224452.45万元,减少30.58%。具体情况如下:
1.外交支出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130万元,比2011年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数减少291万元,减少69.12%。主要原因:2011年度安排的国际会议项目预算2012年不再安排。
2.科学技术支出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90541.25万元,比2011年财政拨款执行数减少12621.57万元,减少12.23%。其中:
(1)“应用研究”,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82835.25万元,比2011年财政拨款执行数减少8881.57万元,减少9.68%。主要原因:2012年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项目比上年减少。
(2)“技术研究与开发”,2012年未安排财政拨款预算。主要原因:2011年安排的该类项目已完成。
(3)“科技条件与服务”,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7035万元,比2011年财政拨款执行数减少1570万元,减少18.25%。主要原因:2012年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比上年减少。
(4)“科技重大专项”,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530万元,比2011年财政拨款执行数减少370万元,减少41.11%。主要原因:2012年该类项目资金需求减少。
(5)“其他科学技术支出”,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141万元,与2011年财政拨款执行数持平。
3.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12年未安排财政拨款预算。主要原因:2011年出版行业改革政策性补助资金预算今年未安排。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18865.08万元,比2011年财政拨款执行数减少5536.85万元,减少22.69%。主要原因:2011年预算中含有追加以前年度的离退休人员经费。
5.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支出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388915.17万元,比2011年财政拨款执行数减少201978.03万元,减少34.18%。主要原因: 2011年反映的是全年实际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等支出404439万元,2012年反映的是本年初步确定的项目预算200000万元。
6.住房保障支出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11200万元,比2011年财政拨款执行数减少3200万元,减少22.22%。其中:
(1)“住房公积金”,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7200万元,比2011年财政拨款执行数增加1300万元,主要原因:执行国家统一的规范津贴补贴政策,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相应提高,财政拨款相应增加。
(2)“提租补贴”,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700万元,与2011年财政拨款执行数持平。
(3)“购房补贴”,2012年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3300万元,比2011年财政拨款执行数减少4500万元,主要原因:2012年符合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减少,财政拨款相应减少。
五、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外交(类)国际组织(款):指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等支出。
2.外交(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华召开国际会议的支出。
3.外交(类)其他外交支出(款):指除上述外交支出以外的其他外交方面的支出。
4.科学技术(类)应用研究(款):指用于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等方面支出。
5.科学技术(类)技术研究与开发(款):指用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支出。
6.科学技术(类) 科技条件与服务(款):指用于科技条件专项等方面支出。
7.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除上述各项以外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指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经费和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支出。
9.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主要用于国土资源规划及管理、土地资源调查、国土资源利用与保护、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国土资源社会公益服务,以及国土资源部机关、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和除科研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运行等支出。
10.住房保障支出(类):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提租补贴:指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
(3)购房补贴:指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