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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
2017-06-30 | 来源: 规划司 | 【 】【打印】【关闭

国土资函〔2017〕34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的请示》(内政发〔2016〕116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印送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总量指标和调整原则,抓紧推进省级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要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按照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健全人地挂钩机制为着力点,优化用地布局和结构,划定建设用地管制边界,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经批准后,请于2017年11月底前将规划数据库统一整理汇交到我部。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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