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海域使用金管理
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强化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查,实现海域国有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4.1 海域使用金征收
2012年,全国征收海域使用金968468.50万元。其中,缴入中央国库297017.14万元,缴入地方国库671451.36万元。
2012年全国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情况
各用海类型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为:渔业用海43395.35万元,工业用海429628.96万元,交通运输用海292637.01万元,旅游娱乐用海27785.70万元,海底工程用海5505.26万元,排污倾倒用海660.18万元,造地工程用海165797.95万元,特殊用海971.80万元,其它用海2086.29万元。
2012年全国各用海类型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百分比
各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为:填海造地826708.17万元,构筑物52635.12万元,围海19746.42万元,开放式25908.58万元,其它方式43470.21万元。
2012年全国各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百分比
4.2海域使用金减免
2012年,全国减免海域使用金42178.39万元。各用海类型海域使用金减免金额为:渔业用海6963.97万元,工业用海16293.85万元,交通运输用海15252.57万元,旅游娱乐用海2.20万元,排污倾倒用海21.80万元,造地工程用海1 751.70万元,特殊用海1891.71万元,其它用海0.59万元。
5.围填海管理
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强化用海审查,加强开发监管,围填海管理成效日益显著。
5.1 围填海计划管理
按照适度从紧、集约利用、保护生态、海陆统筹的原则,2012年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海洋厅(局)共安排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19422.73公顷,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1454.85公顷,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基础设施、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和民生领域项目,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5.2 区域用海规划管理
规范区域用海规划的编制工作,公布了首批区域用海规划编制机构推荐名录,共38家。
2012年,全年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25个,批准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2个。
5.3 围填海项目管理
加大围填海项目选址、平面设计审查力度,严格控制海域、海岸线资源消耗。2012年,全国共批准围填海项目310个,批准围填海面积8868.54公顷。
6.海底电缆管道管理
2012年,批准铺设国际性或跨省份海底电缆管道6条,总长度7347.09千米。
联合工信部印发了《国家海洋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十八大”会议期间海底光缆保护的通知》,保障了会议期间的正常通信。
7.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
2012年,批准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36个,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6亿元。自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启动以来,国家累计批准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75个,中央财政累计补助资金达15.6亿元。
8.海域动态监视监测
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业务全面开展,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功能日趋完善,应用不断深化。
8.1 卫星遥感监测
2012年,对全海域开展了2次30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监测,对近岸开发利用海域开展了一次2.5米分辨率卫星遥感监测,对钓鱼岛、黄岩岛及西沙群岛等热点海域进行了0.5米分辨率卫星遥感监测;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较大规模的疑点疑区54处。
8.2 航空遥感监测
各海区航空支队完成近岸重点海域2 670 142.42公顷的航空遥感监测。
在江苏省开展海域无人机遥感监测试点;完成江苏、辽宁等省近岸2514.53公顷重点海域的无人机遥感监测。
8.3现场监视监测
省、市海域动态监管中心积极开展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和重点项目用海情况的现场监测,监测重点用海项目203个,监测海域面积共计38 574.52公顷。
在重点海域和重点用海项目现场建成了298个视频监控点,实时掌握了海域开发利用状况。
8.4系统运行管理
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应用不断深化,沿海各地通过系统开展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海域使用统计和围填海计划台账动态管理,大大提高了海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开展了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运行检查与考评,通报了检查情况与考评结果,20家单位为优秀,30家为良好,10家为较差。
举办了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软件应用和网络操作培训班。
9.海域使用论证评估
9.1海域使用论证
审定批准了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17家,其中5家甲级、9家乙级、3家丙级。
开展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年度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资质单位进行了通报,注销1家单位资质证书,责令7家单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8家单位。目前,全国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为91家。
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修订工作。成立了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组织编制考试用书。
9.2海域价值评估
公布了首批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共27家。举办了第一期全国海域评估业务培训班。组织编制《海域评估管理规定》、《海域评估技术规范》。
10.海域使用监督检查
10.1 执法检查
2012年,各级海监执法机构共检查各类用海项目27 531个,检查73311次,发现海域使用违法行为1 443起。其中,检查造地工程用海项目3 352个,共检查10 980次;组织开展区域用海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检查区域用海规划91个,全面掌握了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
10.2行政处罚
2012年,各级海监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海域使用违法行为,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71件。其中,对渔业用海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205件;对工业用海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239件;对造地工程用海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114件。
11.地方管理特色
11.1 辽宁省
启动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建设,通过海域无人机完成11个区域建设用海及重点用海项目跟踪监测。
引进0.5米分辨率高清航空遥感影像,实现全省近岸1万余平方千米海域的全覆盖、高精度监视监测。
11.2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开发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可依据海域使用权实施基本建设工作。
印发《海籍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海籍变更调查成果检查验收技术规范(试行)》,加强海籍管理工作。
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工作,北戴河修复沙滩岸线680米,恢复沙滩面积4.96公顷,并建立北戴河海滩动态原位监测站。
探索建立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县级体系,启动县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建设试点。
11.3 天津市
出台《<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化和细化围填海管理。实行项目用海“全流程”管理,优化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程序,规范项目用海预审、论证、监管和后评估。
深化海域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推进中俄东方炼化、中海油LNG接收终端等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用海建设。
11.4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通知》,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宣传贯彻。
出台《山东省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经营性项目用海登记规程(试行)》、《山东省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非经营性项目用海登记规程(试行)》等配套制度,深化区域建设用海管理。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强化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业务运行。完成海域动态监视监测附加系统建设,实现了海域审批、动态监测、后期评估、评价决策等业务的流程管理。
11.5 江苏省
创新海域使用权出让和流转机制,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通知》,率先在江苏省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
连云港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试点通过国家海洋局验收。
建立了动态监测与海监执法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机制。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与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举办了海洋测绘、海域管理业务操作技能大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能力建设显著提升。
11.6 上海市
实行海域使用项目申请、受理、办理一体化和全部上网、全程上网,建立了高效、透明的行政审批模式。
开展杭州湾北岸奉贤段修复示范建设工程,加强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工作。
完成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上海市节点建设,有序开展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业务。
11.7 浙江省
颁布《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凭海域使用权证开展基本建设、经营性用海全部实行市场化配置和海域使用权属地管理等制度列入地方法规。
出台《浙江省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围填海精细化管理。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动态监管工作的意见》,有序开展重点用海项目和区域用海规划动态监视监测。完成3 000余宗权属数据坐标系转换和海籍测量工作。
11.8 福建省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审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域使用审批程序的意见》,调整和优化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修订出台《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和流转。
积极开展市、县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开发海域管理附加系统,并与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成功对接。
11.9 广东省
在惠州市、珠海市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直通车”试点,加快重大项目用海建设。
开展海域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升级。完成海域权属数据整理工作,历史用海数据全部入库。强化围填海项目动态监视监测和分析评价,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业务扎实推进。
1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工程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内部审查制度》,规范了建设项目用海审查。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钦州市出台《钦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召开广西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会议暨海域使用论证专家培训班,组建新一届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提升海域使用论证审查科学化水平。
完成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级节点搬迁工作,专线网络拓展至县级,系统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11.11海南省
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填海计划指标申请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围填海计划指标安排。
启动三沙市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儋州、文昌、东方和万宁等县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建设,积极开展全省重点用海项目和疑点疑区的现场监测工作。
开展宣传贯彻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系列活动,《中国国家地理》杂志对《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实施进行专题报道。
12.大事记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10周年。
2月2日,国家海洋局印发《2012年海域管理工作要点》。
2月28日,全国海域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3月3日,国务院批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3月8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信息中心更名为辽宁省海域和海岛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3月9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运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3月31日,国务院批准天津、河北等6省(市)15个海域,共60个海洋功能区的修改。
4月9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填海计划指标申请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
4月10日,河北省海洋局印发《海籍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全省海籍变更调查工作。
4月17日,国家海洋局发布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
4月18日,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在《中国海洋报》发表题为“全面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大力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署名文章。
4月23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
5月14日,国家海洋局发布批准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公告,准予17家单位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其中10家单位资质晋级,7家单位新申请资质。
5月18日,河北省海洋局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
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在南宁市召开全区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会议暨举办海域使用论证专家培训班。
5月31日,河北省召开全省海洋管理重点工作推进会。
6月4日,国家海洋局批准同意夏金海缆铺设施工,该条光缆是海峡两岸首条直接通信的海底光缆。
6月5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审批工作的通知》。
6月8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等6家单位在辽宁美术馆举办世界海洋日辽宁主场宣传活动暨万里海疆行大型书画展,纪念《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十周年。
6月2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我国对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的行政管理体制。
6月28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召开了全省海域与海岛管理工作会议暨山东省海域动管信息系统培训班。
7月6日,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增设海籍管理处。
7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开发管理的意见》。
8月15日,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对钓鱼岛、黄岩岛及西沙群岛等海域进行高分辨率卫星遥感监测。
8月16日,天津市发改委、海洋局联合印发《<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月20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实施《广东省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工作会议。
8月21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山东省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办法(试行)》。
9月6日,国家海洋局启动全国海域管理政策培训。
9月7日,国家海洋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十八大”会议期间海底光缆保护的通知》。
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10月10日,国务院批准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8个沿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10月12日,国家海洋局批准同意福州—淡水海缆项目(TSE-1)海底光缆铺设施工,该条海底光缆是首条大陆直通台湾本岛的海底光缆。
11月1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海南省、上海市等3个沿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11月5日~11月8日,国家海洋局举办全国首期海域评估培训班。
11月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2012年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年度检查情况的通报》。
1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通知》。
11月13日,福建省纪委、监察厅和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召开全省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推进会。
11月14日,国家海洋局召开全国海域管理处长座谈会。
11月15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运行检查情况与考评结果的通报》。
11月27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山东省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经营性项目用海登记规程(试行)》、《山东省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用海登记规程(试行)》。
11月29日,浙江省人大颁布《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2月17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在全国推行招拍挂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
12月17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浙江省发改委出台《浙江省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实施办法》。
12月28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
12月28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域使用审批程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