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十二五”规划,坚持“五个用海”,以全面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为抓手,积极履行海域管理各项职责,扎实推进海域管理各项工作,为保障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2011年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情况和海域使用统计结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现予以发布。
概述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主线,以提升海洋综合管控能力为抓手,全面落实“三个六”工作部署,综合协调海洋开发利用,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不断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海域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新一轮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报批取得重大进展。
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围填海计划管理日趋规范。
优先保障国家交通和能源等基础设施、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报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用海17个。
海域使用论证专业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论证报告质量全面提升。
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全面推进,系统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海域海岸带整治与修复工作有序开展。
2011年全国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3 874本,确权海域面积185 946.16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964 493.47万元。
1 全国情况
1.1 海域管理政策法规
2011年,海域管理配套制度建设与政策研究继续深化。
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围填海计划的编报、下达、执行、监督考核等程序和要求。
会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等管理要求。组织完成了上海、山东、江苏、广东、河北等5个地区的海上风电场工程用海规划审查。
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制度建设,修订《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开展《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修订立法前期研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2 海洋功能区划
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完成,报国务院批准。
加快省级功能区划编制进度,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一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11个沿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其中,辽宁、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西7个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评审会
1.3 海域权属管理
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进一步优化项目用海审查程序,加强对项目用海选址、方式、面积和平面设计等内容的审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依法开展海域确权发证工作,优先保障国家交通和能源等基础设施、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全年报国务院批准17个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国投湄洲湾煤码头一期工程
2011年,全国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3 874本,确权海域面积185 946.16公顷;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382本,注销海域面积32844.59公顷。
积极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依法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全国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120宗,确权海域面积21 126.78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14 739.37万元。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1 038宗,抵押海域面积16.29万公顷,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212.65亿元。
青岛海湾大桥于2011年6月全线通车
1.4 海域有偿使用
不断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严格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查,实现海域国有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2011年,全国征收海域使用金964 493.47万元,减免海域使用金37 073.38万元。其中,国家审批项目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231 765.00万元,缴入中央国库79 439.20万元,缴入地方国库152 325.80万元;地方审批项目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732 728.47万元,缴入中央国库217 613.41万元,缴入地方国库515 115.06万元。
1.5 围填海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围填海宏观调控效果初步显现。2011年下达的全国建设用围填海计划为20 000公顷,全年国家和地方批准及通过预审的建设用围填海项目共616个,核减和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19 409.34公顷,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加强区域用海管理,优化近岸海域空间利用,出台了《区域用海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全年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15个,规划总面积18 200公顷,其中规划填海面积16 300公顷;批准高涂围垦养殖用海规划2个,规划总面积25 700公顷。
海口市如意岛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图
开展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情况检查,实施围填海疑点疑区遥感监测,严格查处非法围填海行为。
1.6 海域勘界
省际间和县际间海域界线数据核实和界线报批工作加快进行。2011年,国务院批准辽冀、津冀(北线和南线)、冀鲁、辽鲁、闽粤、粤桂和粤琼等8条省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和广西、河北、山东、上海、浙江、福建、海南7省(区、市)的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共计136条。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对于促进海域界线相邻地区社会稳定,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省际间海域行政管理界线的批复
1.7 海域动态监视监测
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
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业务要求。
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会议
组织召开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会议,首次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全程在线直播。
组织实施了近岸海域卫星遥感、航空遥感以及地面监视监测,开展了全国较大规模围填海疑点疑区遥感监测和核查。
部署了全国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通过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掌握沿海各地海域确权发证情况。
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监测手段,辽宁、江苏尝试运用无人机遥感监测技术,实现对重点海域的高频率、高精度监视监测。
海域动态监管无人机于江苏首飞成功
1.8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
推进海域使用论证专业队伍建设,调整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
批准15家单位取得海域使用论证甲、乙、丙级资质。
举办三期海域使用论证业务培训班,1 066名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后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
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年度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资质单位进行了处理和通报,其中3家单位被注销资质,10家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目前全国批准执业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84家。
2011年,全国各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了507个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座谈会
1.9 海域海岸带整治与修复
编制《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申报指南与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做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2011年批准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项目39个,中央财政累计补助资金8.8亿元。
北戴河海域综合整治与海洋国家保障工程项目完成预验收。
整治修复前 整治修复后
河北省北戴河老虎石浴场西海滩整治修复项目实景
2 各省情况
2.1 辽宁省
《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编制完成,经辽宁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开展已批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加强区域用海规划编制报批工作,有效保障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
启动沿海6市1县养殖用海规划编制。
开展无人机海域动态遥感监测,完成108个省级批准的围填海项目预审监测,对6个已批准的区域用海开展核查监测。
营口白沙湾沙滩浴场整治与修复效果图
2.2 河北省
《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通过专家评审。《河北省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即将编制完成。
制定《关于加强围填海计划指标使用管理的意见》,明确围填海计划指标使用原则、方向与要求。印发《关于做好围填海造地管理中用海与用地衔接工作的意见》,明确海陆管理界线,在计划指标衔接、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编制完成《河北省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规划(初稿)》,开展北戴河老虎石浴场、唐山湾海域、滦南县双龙河口海域的整治修复保护工作。
完成全省海域使用权属数据整理,定期开展用海项目核查与监测,完成全省海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曹妃甸矿石码头调研
2.3 天津市
《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编制完成,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天津市海洋局、发改委、国土房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标准(试行)》,全面提升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及精细化管理水平。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标准(试行)》培训会
天津东疆港区
2.4 山东省
《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通过评审,经山东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修改完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集中集约用海规划》、《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岸与海洋空间布局规划》。
山东省海域管理配套制度
制定发布了《海域法实施前已填海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登记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积极推进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县级节点建设。
2.5 江苏省
《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通过评审,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台了《海上构(建)筑物登记管理办法》,完成全国首批海上构(建)筑物所有权证书发证工作。
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转让等市场交易行为。2011年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32宗,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21亿元。
印发《关于对项目用海全过程实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通知》,完成三个区域建设用围填海项目的动态监测与竣工验收。
南通市首批海上构(建)筑物所有权证书发证仪式
2.6 上海市
《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编制完成并通过评审。《上海市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初稿)》编制完成。
加强重大用海项目的前期指导与服务工作,实施行政许可标准化管理。建立项目用海竣工验收工作制度,修改《上海市滩涂造地项目管理基本流程》,完善围填海与滩涂圈围管理的衔接机制。
上海市海域使用项目现场监督检查会
2.7 浙江省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通过评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积极开展以围填海和养殖用海为重点的海域综合管理,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管理制度,印发《关于做好围填海2011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取得突破。办理海域使权抵押登记65本,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25.26亿元,海域使用权的物权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充分发挥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技术优势,积极实施项目用海监管,开展区域用海规划和重点项目用海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
创新管理机制,积极开展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实施基本建设试点工作。
基层海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2.8 福建省
《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编制完成,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福建省湾外围填海规划》编制完成,规划11处湾外围填海片区,面积202平方公里。《福建省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规划(2011-2015)》编制完成,并印发实施。
完成16宗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其中8宗围填海项目依据《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全省招标挂牌海域使用权56宗,面积2241.58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3762万元;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47宗,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达17.36亿元。
完成14个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对重大用海项目和重点岸段进行实时视频跟踪监测,并将系统延伸到所有沿海县。
重点岸段地面监视监测-福建
2.9 广东省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编制完成并通过评审。
编制广东省集中集约用海等五个专项实施方案,保障和服务《广东省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实施。
加强围填海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下达建设项目围填海计划指标。
制订了《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以市场化配置出让海域使用权。
在湛江市、新会区、翠亨新区开展凭用海手续直接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的试点工作。
广东省海域使用权网上竞价系统
2.1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编制完成,经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广西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2011-2020)》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
印发《关于加强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及后续管理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办法(试行)》、《广西海域使用数据库更新管理办法》、《广西用海用岛项目审批后监管工作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
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在钦州市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试点。
编制完成《广西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规划(2011-2015)》(评审稿)。
地面监视监测-海南
2.11 海南省
《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编制完成并通过评审。
《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完成并提交海南省人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项目管理的意见》。
积极推行海域使用权市场配置,成功拍卖清澜港渔人码头项目海域使用权,成交价较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提高4倍。
完成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县级节点建设,完成2 891宗海域使用权属数据标准化整理,数据入库率超过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