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统计分析
3.1 海域使用确权情况
2009年,全国共确权海域面积178366.86公顷,其中经营性项目173586.65公顷,公益性项目4780.21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5327本,其中经营性项目5195本,公益性项目132本,各地区具体情况见下表。
2009年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使用确权情况
(注: 本公报统计分析中涉及的各地区数据均包含该地区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情况。
3.1.1 各用海类型确权情况
各用海类型的确权面积分别为:渔业用海147817.05公顷,工业用海10520.27公顷,交通运输用海10202.03公顷,旅游娱乐用海1611.38公顷,海底工程用海904.49公顷,排污倾倒用海272.60公顷,造地工程用海6037.30公顷,特殊用海216.34公顷,其它用海785.40公顷。
渔业用海确权面积147817.05公顷,其中渔业基础设施用海确权面积2265.92公顷,围海养殖用海确权面积12 260.93公顷,开放式养殖用海确权面积132851.56公顷,人工鱼礁用海确权面积438.64公顷。2009年渔业用海确权面积比2008年减少48352.48公顷。
3.1.2 各用海方式确权情况
各用海方式的确权面积分别为:填海造地17888.09公顷,构筑物1508.08公顷,围海19305.49公顷,开放式137 335.34公顷,其它方式2329.86公顷。
填海造地确权面积17888.09公顷,比2008年增加6887.38公顷,其中建设填海造地16767.45公顷,农业填海造地1 093.65公顷,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26.99公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海造地确权面积分别为辽宁省3256.47公顷,河北省2696.02公顷,天津市2807.99公顷,山东省1292.58公顷,江苏省631.91公顷,浙江省2852.35公顷,福建省2760.21公顷,广东省242.71公顷,广西壮族自治区1068.05公顷,海南省279.80公顷。
3.2 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情况
2009 年,全国共征收海域使用金786251.54万元,减免海域使用金39 663.15万元,各地区具体情况见下表。
2009年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情况
3.2.1 各用海类型海域使用金征收情况
2009年,各用海类型的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分别为:渔业用海53956.43万元,工业用海267685.47万元,交通运输用海295323.06万元,旅游娱乐用海34920.03万元,海底工程用海6218.47万元,排污倾倒用海507.89万元,造地工程用海127416.25万元,特殊用海69.48万元,其它用海154.46万元。
3.2.2 各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征收情况
2009年,各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分别为:填海造地704010.31万元,构筑物14536.64万元,围海22 823.24万元,开放式22646.88万元,其它方式22234.47万元。
填海造地征收海域使用金704 010.31万元, 其中建设填海造地702 323.09万元,农业填海造地1012.30万元,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674.92万元。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分别为辽宁省80869.55万元,河北省10067.69万元,天津市211533.88 万元,山东省108669.38万元,江苏省6 553.65万元,浙江省49401.62万元,福建省117472.89 万元,广东省54992.81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51111.96万元,海南省13336.88万元。
3.2.3 各用海类型海域使用金减免情况
2009年,各用海类型海域使用金减免金额分别为:渔业用海11106.55万元,工业用海8599.00万元,交通运输用海7513.56万元,旅游娱乐用海60.24万元,海底工程用海9.17万元,造地工程用海12363.01万元,特殊用海5.32万元,其它用海6.30万元。
3.3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情况
2009年,全国共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通过招标、拍卖设定海域使用权40宗,确权海域面积4620.89公顷。其中,通过拍卖方式,辽宁省4本,面积1315.37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225.32万元;天津市3本,面积59.00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4269.7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14本,面积446.80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76.56万元。通过招标方式,山东省1本,面积133.37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100.95万元;福建省15本,面积2606.35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77.29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3本,面积60.00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13.5万元。
3.4 海域使用权注销、变更情况
2009年,全国共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650本,其中经营性项目642本,公益性项目8本;注销海域面积37311.55公顷,其中经营性项目35782.45公顷,公益性项目1529.10公顷。
2009年,全国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证书数量为1053本,面积为137867.37公顷。
3.5 海域使用权抵押情况
2009年,全国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证书为865本,抵押面积72375.74公顷,评估金额942882.36万元,抵押金额575260.38万元。其中,填海造地用海中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证书有45本,抵押面积1575.85公顷,评估金额495554.42万元,抵押金额318280.96万元。
3.6 临时用海管理情况
2009年,全国共发放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26本,批准临时用海项目使用海域面积90.88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107.13万元。
3.7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情况
2009年,国务院批准确权海域使用面积5530.20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1本,征收海域使用金191828.45万元(其中缴入中央国库60635.68万元,缴入地方国库131192.77万元)。
4 2009年海域使用管理大事记
1月6日—9日,全国人大环资委领导赴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海岛保护法立法调研。
1月15日,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
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海洋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月9日,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印发< 海域使用统计报表制度> 的通知》,对2005年11月印发的《海域使用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2月25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总结暨业务化运行启动大会在天津召开。
2月27日,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海域使用统计工作。
3月,国家海洋局调研组赴江苏、浙江两省就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试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3月12日,国家海洋局出台《建设项目填海规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对2009年建设项目填海规模试行计划指标管理。
3月20日,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开展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启动全国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3月22日,浙江省制订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海洋管理效率 为海洋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的通知》。
3月25日—31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领导组成调研组赴海南、广东两省开展海岛保护法立法调研。
4月13日,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批工作程序。
同日,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论证工作水平。
4月15日,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各省论证评审工作程序。
4月18日,全国海岸和近岸海域整治修复工作座谈会在江苏省召开。
6月—8月上旬,国家海洋局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分赴沿海11个省、20个地级市和102个示范县,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6月28日—29日,致公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有关领导赴烟台市开展海岛调研。
7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海岛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代拟稿)》经会签国家14个部门同意,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
7月27日—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海洋局领导在辽宁省开展海岛保护法立法调研。
8月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民盟中央、国家海洋局有关领导赴浙江省开展海岛保护法立法调研。
8月11日—13日,浙江省首例工业用海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在瑞安成功挂牌。
8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货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9月3日,国家海洋局召开首次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对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
9月10日,上海市政府举行上海市海洋局揭牌仪式。
同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
10月—11月,国家海洋局在北京、青岛、杭州、广州举办了共四期2009 年度海域使用论证业务培训班。
10月11日,河北省海籍调查工作正式启动。
10月19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从2009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情况调查。
同日,全国第一艘海域使用监管公务船在广东省建成并投入使用。
10月26日—28日,国家海洋局调研组赴江苏省就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和海域使用价值评估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11月,上海市海洋局组建成立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上海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上海市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海洋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海洋信息中心。
11月2日,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
11月10日,第十五次全国海岛联席会议在福建省厦门市举行。来自辽宁、山东、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6 个省市的14 个海岛县区政府领导及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11月10 日—1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海洋局有关领导组成调研组,赴青岛、宁波两地开展海岛立法调研。
11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新城区建设填海造地工程经国务院批准。
11月18日,全国省、市60个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全部通过验收。
同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11月19日,天津市海洋局、中国银监会天津银监局联合下发《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11月24日,国家海洋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正式建立围填海计划管理制度。
12月,举办两期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班,300余人参加培训。
12月8日,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下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试行)》。
12月9日—11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配合财政部赴广东省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立法调研。
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12月30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省管竹根沙部分海域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
附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确权海域面积:指经政府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面积。
2.渔业用海: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养殖用海(围海养殖用海、开放式养殖用海)和人工鱼礁用海。
3.工业用海:指开展工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盐业用海、固体矿产开采用海、油气开采用海、船舶工业用海、电力工业用海、海水综合利用用海和其它工业用海。
4.交通运输用海: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用海、航道用海、锚地用海和路桥用海。
5.旅游娱乐用海: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用海、浴场用海和游乐场用海。
6.海底工程用海:指建设海底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缆管道用海、海底隧道用海和海底场馆用海。
7.排污倾倒用海:指用来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的海域。包括污水达标排放用海和倾倒区用海。
8.造地工程用海:指为满足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废弃物处置需要,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并最终填成土地,形成有效岸线的海域。包括城镇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和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9.特殊用海:指用于科研教学、军事、自然保护区及海岸防护工程等用途的海域。包括科研教学用海、军事用海、海洋保护区用海和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10.其它用海:指上述用海类型以外的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