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海洋系统落实六项重点任务、提升六种能力、增强六方面意识的起步之年。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海岛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海岛保护规划体系日趋完善,海岛整治修复稳步开展,海岛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规范,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成效显著,海岛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强,海岛管理能力全面提升,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初具规模,海岛舆论宣传深入开展。根据2011年我国海岛管理工作情况,国家海洋局编制了《2011年海岛管理公报》,现予以发布。
2011年12月7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海洋局设立海岛管理司。海岛管理司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海岛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海岛保护规划,承担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登记和使用金征收等工作,承担海岛名称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海岛综合调查和监视监测工作。
概述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强化海域和海岛管理,推进海岛保护利用,扶持边远海岛发展,严格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一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和“十二五”规划为核心,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海岛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颁布实施了《海岛保护法》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海岛政策法规体系,为海岛管理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海岛保护规划体系日趋完善。构建了国家、省级、县(市)多级海岛规划体系,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
海岛整治修复稳步开展。实施了20个海岛整治修复项目,海岛整治修复及保护类项目成效日益凸显。
海岛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规范。向社会发布了176个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发放了4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成效显著。外业调查基本完成,完成了所有调查海岛的命名、更名、注销等名称标准化处理和1660块海岛名称标志的设置工作。
海岛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强。搭建了海岛执法工作制度框架,海岛执法力度显著增强,初步实现了海岛执法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开展。
海岛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国家成立专门的海岛管理机构——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地方海岛管理部门逐步设立,海岛管控能力不断增强。
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初具规模。全面建设完成了国家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实现了4000个海岛的三维可视化管理。
海岛舆论宣传深入开展。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增强了全民海岛保护意识。
1 海岛政策法规
2011年,国家海洋局以《海岛保护法》为依据,结合当前海岛管理重点和难点,以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助推海岛经济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海岛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
出台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流转和变更等内容。印发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等规定和技术规范。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省级海岛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化和落实了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为全面开展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1年出台的《海岛保护法》配套制度列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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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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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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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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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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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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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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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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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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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用岛活动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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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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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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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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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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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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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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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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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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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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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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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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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推荐单位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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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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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确权审批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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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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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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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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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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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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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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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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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岛名称标准化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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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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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2011年海岛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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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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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碣式海岛名称标志版面设计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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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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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编制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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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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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数据集>编制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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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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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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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岛监视监测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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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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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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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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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岛保护规划
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是《海岛保护法》确立的核心制度之一,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2011年,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取得显著进展,初步建立了以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和县市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单岛规划)三个层次构成的海岛规划体系。
为加强对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技术指导,印发了《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和《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规定了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技术方法等。举办了两期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培训班,19家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共12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已报国务院审批。浙江、广东、广西三省(区)批准实施了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福建省海岛保护规划已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沿海各省也启动了规划编制工作。
3 海岛生态保护
2011年,国家继续开展生态修复试点工作。烟台市小黑山岛海藻场生态修复、威海市刘公岛植被修复、舟山市桥梁山岛三维柔性边坡修复、台州市竹峙岛废弃物分级减量化处理、珠海市东澳岛海岸线综合整治、珠海市外伶仃岛沙滩修复都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开展海岛生态修复提供了实践经验。
2010年度中央财政海域使用金支持的海岛整治修复项目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韭山渔山列岛、佘山岛等项目即将进入验收阶段。2011年度,国家批准了辽宁菊花岛等20个海岛整治修复项目,资金总额4亿元,主要开展垃圾污水处理、码头改建、岸线修复、岛体加固等工作。在城洲岛和唐山湾三岛建立了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与国家级海岛开发利用示范基地,探索“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海岛开发模式,为海岛开发与保护提供示范。
4 海岛使用管理
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不断深入。为引导社会各界对无居民海岛的科学、合理、有序开发,4月12日,国家海洋局联合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八省(区)海洋厅(局),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176个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
无居民海岛使用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启动。浙江、广东、海南省被确认为全国无居民海岛使用确权审批试点单位;沿海各省启动了《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用岛活动的确权登记工作;全国首个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颁发给浙江宁波龙港实业有限公司。象山县大洋屿岛成为全国首个以市场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的海岛。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4本,征收海岛使用金2.6亿元。国家海洋局与财政部在浙江联合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评估调研。
“扶持边远海岛发展”是 “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海洋局在对辽宁、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省部分边远海岛实地调研基础上,拟定了《扶持边远海岛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新闻发布会现场
旦门山海岛使用权证书颁发仪式现场
5 海域海岛地名管理
2011年全国海域海岛地名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根据《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名称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设置、成果编制、安全工作等多个指导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工作。
2011年,共完成16914个地理实体的现场调查。截至2011年底,普查工作的外业调查基本完成,首次实现了我国全部海岛的现场调查,获取了有史以来最准确的海岛第一手资料,普查整体登岛率达到80%。完成了所有海岛的命名、更名、注销等名称标准化处理,完成了1660块海岛名称标志的设置工作。完成了《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和《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数据集》两项成果的编制工作。
海岛名称标志设置现场情况
6 海岛执法监察
2011年,为全面履行《海岛保护法》赋予中国海监队伍的海岛执法职责,中国海监各级机构以贯彻落实《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为核心,开展海岛定期巡查执法工作。
印发了《中国海监海岛定期巡查工作规则》、《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等9项规范性文件,初步搭建海岛执法工作制度框架。
通过航空巡视、船舶巡查和登岛检查,重点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及周边海域生态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领海基点所在岛屿进行全面巡查,对围填海等严重破坏海岛地形地貌、采石挖砂和破坏珊瑚礁与红树林等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经统计,全年共开展海岛执法检查20826次,检查海岛10679个,发现违法行为67起,做出行政处罚决定8件,罚款72.42万元并全部收缴。
通过各级海监队伍的共同努力,打开了海岛执法工作局面,初步实现了海岛执法日常化、规范化。
7 海岛管理队伍建设
2011年,国家正式成立专门的海岛管理机构——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负责拟订海岛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海岛保护规划,承担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登记和使用金征收等工作,承担海岛名称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海岛综合调查和监视监测工作。
地方海岛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的精神,积极履行海岛管理职能。海南、舟山等地海洋主管部门成立了独立的海岛管理机构。其他各地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岛管理机构日趋完善。
海岛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山东省成立了海岛规划与保护研究中心,广东省成立了海岛开发与保护战略研究中心。
8 海岛监视监测
国家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全面完成。印发了《国家海岛监视监测系统总体实施方案》,构建了海岛监视监测业务体系。完成了所有海岛航空遥感数据的处理和入库,实施了2851个海岛的航空监视监测和45个领海基点的地面监视监测,实现了4000个海岛的三维可视化管理。建设完成了国家海岛监视监测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初步实现海岛信息综合分析对比。我国首个综合性海岛门户网站——“中国海岛网”已建设完成并上线试运行。
国家海岛管理系统三维对比分析浏览功能
9 海岛舆论宣传
《今日关注》栏目播出海岛专题节目
2011年,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国家海洋局充分利用海洋报、手机报、海岛网、局网站、新闻发布会、电视节目等多种渠道,加强海岛工作宣传。定期发布《海岛舆情》,印发《海岛工作情况交流》8期,组织编写《记录海岛》丛书4册。成功举办第16次全国海岛联席会议,与致公党中央联合举办“海洋经济与海岛保护”论坛。海岛舆论宣传工作引发了全社会关注海岛的热潮,增强了全民海岛保护意识。
附录一:海岛纪实
1月5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无居民海岛海藻场修复和构建技术研究与示范会议。
1月6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在杭州组织召开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工作会议。
1月14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海岛名称标准化处理的意见》。
1月18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在厦门组织召开海岛生态修复技术研讨会。
1月20日- 21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在北京组织召开海岛整治修复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专题讨论会。
1月28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编报2011年度海岛整治修复及保护项目的通知》。
1月28日,中国海监总队印发《做好2011年海岛执法工作的意见》。
2月15日,全国人大华侨委副主任委员、常委,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杨邦杰带队前往浙江开展海洋经济发展与海岛保护调研。
2月21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印发《2011年海岛管理工作要点》。
2月22日- 25日,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西沙群岛海岛保护与整治修复调研。
3月4日,国家海洋局组织召开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3月17日- 19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召开海岛整治修复保护项目专家评审会。
3月24日,国家海洋局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大纲》、《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和《关于规范2011年海岛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意见》。
4月7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岛监视监测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4月12日,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新闻发布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
4月20日,国家海洋局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
4月21日- 22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在杭州召开2011年度海岛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审查会。
4月22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在杭州举办第一期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培训班。
4月22日,中国海监总队印发了《中国海监海岛定期巡查工作规则》。
4月27日- 5月13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省海域海岛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全国35家技术单位所承担的海岛地名普查工作进行了检查。
5月4日,2011年全国海岛工作会议在海口市召开。
5月5日- 8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联合财政部企业司赴浙江省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评估调研。
5月12日,中国海监总队主办的《海岛执法工作情况交流》创刊。
5月20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和中国海监总队在上海联合召开2011年度海岛航空遥感监视监测专题会议。
5月23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
5月26日,国家海洋局对2010年财政部支持的锦州连岛沙坝整治修复项目等5个海岛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5月26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推荐单位名单的通知》,同时废止《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
5月26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印发《碑碣式海岛名称标志版面设计细化规定》。
6月1日- 4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在珠海开展边远海岛发展调研。
6月8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确权审批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确定浙江、广东、海南3省为全国无居民海岛使用确权审批工作试点单位。
6月9日,国家海洋局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
6月9日- 10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分别对深圳大铲岛、小铲岛开展海岛开发利用与整治修复工作调研。
6月10日- 17日,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带队前往浙江开展 “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岛保护”调研,国家海洋局刘赐贵局长参加了此次调研。
6月13日- 15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在成都组织召开了2011年度海岛航空遥感预算和飞行任务审定会。
6月17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国海岛地名普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6月23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安全工作的通知》。
6月24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工作研讨会,研讨了全国海岛地名普查成果主要内容及其展现形式。
7月4日,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印发<2011年度海岛航空监视监测飞行任务书>的通知》。
7月4日- 7日,全国人大环资委汪光焘主任一行赴辽宁长海县开展海岛保护情况专题调研。
7月15日- 16日,国家海洋局在西安举办第二期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单岛规划)编制工作培训班。
7月20日- 21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召开海岛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评审会。
7月26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在北京举办无居民海岛使用技术培训班。
7月26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在京组织召开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政策研讨会。
8月9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批复了辽宁、山东等沿海9省市的海岛名称标志设置实施方案。
8月17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与河北省海洋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唐山祥云岛海岛使用权登记和发证相关问题。
8月17日- 18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赴哈尔滨、杭州等地,开展海岛节能环保技术与可再生能源专题调研。
8月22日,国家海洋局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
8月23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向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汇报海岛工作项目进展和2012年拟开展项目的相关情况。
8月24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在北京召开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成果编制研讨会。
8月24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和中国海监总队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用岛活动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在全国范围组织对《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用岛活动进行确权登记。
8月24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在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建立国家级海岛开发利用示范基地的批复》。
9月1日,中国海监总队印发了《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9月6日,国家海洋局在北京组织召开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转阶段大会。
9月8日,国家海洋局对2011年度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支持的山东昌邑市潍河口海岛等5个海岛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9月13日- 10月21日,中国海监总队组成调研组赴辽宁省、河北省和山东省等地,对16个海岛开展了海岛保护执法工作调研。
9月19日,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印发<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编制要求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数据集>编制要求的通知》。
9月20日- 26日,国家海洋局对广东内伶仃岛等3个海岛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10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0月20日,国家海洋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扶持边远海岛发展政策研讨会。
11月1日,国家海洋局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11月1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了专门的海岛管理机构——海岛管理办公室。
11月4日,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了专门的海岛管理机构——海岛管理处。
11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1月8日,国家海洋局在浙江象山县组织召开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工作座谈会。
11月8日,浙江宁波龙港实业有限公司获得旦门山岛使用权证书,这是全国首个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11月10日,第16次全国海岛联席会议在上海崇明岛召开,来自全国14个海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出席会议并进行工作交流。
11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在全国首次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大羊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11月1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第一次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了福建、广西两省(区)的海岛保护规划。
11月23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在太原组织召开了2011年度海岛信息员会议。
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上报国务院《关于审批〈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请示》。
11月28日,国家海洋局和致公党中央联合在浙江省宁海县举办“中国发展论坛·2011- 海洋经济发展与海岛保护”。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科技部长万钢为论坛发来贺信。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副秘书长、致公党中央常务副主席王钦敏,全国人大常委、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严以新,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等领导出席论坛。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发改委、环保部、旅游局等国家部委相关负责人参加了论坛。
12月7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文批复国家海洋局机关设立海岛管理司。
12月7日,国家海洋局对福建省城洲岛等5个海岛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12月19日,《广东省海岛保护规划》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12月20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组织编制并印发《海岛整治修复技术指南》。
附录二:名词解释
1.海岛: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2.有居民海岛:是指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无居民海岛: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4.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5.海岛保护: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6.海岛保护规划:是指根据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现状以及社会需求,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出阶段性的保护目标与利用方向。
7.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8.旅游娱乐用岛:是指以开发利用海岛旅游资源、开展休闲旅游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无居民海岛。
9.工业交通用岛:是指开展工业生产、交通运输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包括港口航运、桥梁隧道、盐业、固体矿产开采、油气开采、船舶工业、电力工业、通信、仓储、海水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其他工业、交通用岛。
10.农林牧渔业用岛:是指开展农、林、牧、渔业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
11.公共服务用岛:是指科研、教育、监测、助航导航等用岛活动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12.地理实体:主要包括海、海湾、海峡、岬角、半岛、海滩、水道、海沟、河口等海域地理实体,岛、群岛、列岛、低潮高地、暗礁、暗沙等海岛地理实体和渔场、航道、港口、码头、锚地、跨海桥梁、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其他地理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