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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三)
2014-03-27 | 来源: 国家海洋局网站 | 【 】【打印】【关闭

  9 海域使用论证评估

  9.1 海域使用论证

  开展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家标准编制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修订工作。

  举办了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高级研修班,启动了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调整工作。

  组织编写了《海域管理概论》、《海域使用论证技术与方法》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案例分析》等教材。

  9.2海域价值评估

  发布实施了《海域评估技术指引》,建立了包括宗海价格和海域基准价格的海域价格体系,规范了海域评估活动,为合理培育和发展海域使用权市场,加快实施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提供了技术保障。

  各海域评估推荐机构开展了175项海域使用权评估,已完成了166项,项目评估值共104.18亿元。

  10 海域使用监督检查

  10.1 执法检查

  2013年,各级海监执法机构共检查了各类用海项目26 718个,检查94 556次,发现海域使用违法行为1 399起。其中,检查造地工程用海项目3 513个,共检查14 858次。组织开展了区域用海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检查区域用海规划99个,全面掌握了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

2013年全国主要用海类型查处的违法行为项目个数百分比 

  10.2 行政处罚

  2013年,各级海监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海域使用违法行为,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609件。其中,对渔业用海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167件;对工业用海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211件;对造地工程用海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114件。

 

  11 地方管理特色

  11.1 辽宁省

  全面贯彻实施《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更加严格的海域管理政策,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完成了全国第一批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选址和立项,购置了3架无人机并投入使用,全面完成了锦州世博园、锦州大笔架山以及部分区域用海规划的航拍任务。

  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海域现状监测与沿海经济带空间开发潜力评估和沿海大比例尺(1:10 000)地形图测绘。

  11.2 河北省

  《河北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2013–2020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全国第一个公布实施的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唐山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完成并通过评审,为全国首个通过评审的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

  出台了《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规程》、《关于做好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为30宗招拍挂出让海域出具了用海预审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并组织开展了15宗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

  出台了《河北省主要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和《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提高了海域利用效率。

  11.3 天津市

  深入基层和用海单位,宣传和贯彻实施《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出台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登记内部管理规程》、《天津市临时用海内部管理规程》和《海域使用权续期内部管理规程》,进一步规范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

  开展了海岸线标志界碑设置工作,强化法定海岸线管理,提高了海岸线的显示度和法律地位。以大港为试点,完成了海岸线标志界碑外形设计和界碑设置点位的测量定位。

  11.4 山东省

  出台了《关于加强同一区域内集中建设项目开展整体海域论证环评管理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同一区域集中用海项目的整体海域论证、环评管理。全省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累计完成投资超过520亿元。

  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区域整治”的理念,编制完成了《山东省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 保护规划》,并建立了整治修复项目库。

  出台了《区域建设用海动态监管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用海项目动态监管任务的通知》,建立了海域动态监管质量体系、人员岗位、数据管理等20项规章制度。制定了山东省地方标准《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及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利用无人机对重点海域实施了遥感监测,建成地面视频监控点80余个。

  11.5 江苏省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用海审批效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江苏省特定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要求》,优化对特定海域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在响水县设立了海陆分界线标识牌,直观反映了该县海域范围,明确了海陆分界标识。

  推进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建设,配备了ZC-5长航时无人机和海域监控指挥车。开展了13块区域建设用海的企业进驻、用海面积的实时监测,全面掌握了区域建设用海利用率和项目推进情况,首次尝试开展了海岸线侵蚀、条子泥围垦专题监测。

  11.6 上海市

  出台了《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编制完成了16项海洋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实现了网上审批。

  上海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获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组织实施了杭州湾北岸奉贤段修复示范建设、崇明新海镇域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和临港生态协调区海岸带生态廊道建设等中央海域使用金支持项目。

  11.7 浙江省

  贯彻实施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举办了2期海域管理培训班,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317人。

  全面贯彻实施了《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完成了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前期研究。

  经营性用海市场化出让机制日益健全。发布了《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格》。审查批准了挂牌出让方案3个,出让海域面积180.00公顷。优化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和浙江省围填海计划管理功能。完成了5个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

 

  11.8 福建省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印发了《关于加强已批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强化围填海的跟踪监测和动态监管。

  海域使用审核工作关口前移,省政府审批权限的海域使用项目审核权全部下放除泉州市外的沿海各设区市,用海审批全面提速。制定了海域使用审批、审核、审查等工作流程表,建立了海域管理廉政风险的防控机制。

  实现了全省重点用海区域实时视频跟踪监视。完成了福建省海域使用审批管理系统开发,与国家基本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实现了海域使用审批省、市、县三级联网无纸化办公。

  11.9 广东省

  印发了广东省政府《关于科学规范用海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规范用海、科学用海。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完善项目用海审查内容和程序的通知》,明确和完善了用海项目申请报批程序和审批流程。

  完成了审批事项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了海域使用金征管工作,首次将海域使用金征收全程纳入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海域使用金征缴全程电子化监管。

  启动实施了《广东省集中集约用海实施方案》,推进了集中集约用海区统筹发展。从严把关海域使用论证,不符合要求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一律退回。加大了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建设投入,加强了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技术队伍培训。

  1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全面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

  印发了《广西项目用海审查工作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的用海审查。

  严格执行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鼓励发展滨海生态旅游、海洋文化产业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填海规模控制性指标》通过了评审。

  11.11 海南省

  省人大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为我国首个海岸带管理的地方法规。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和《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印发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暂行规定》,加快推进和规范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工作。

  开展了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建设,制定了《海南省海域无人机遥感监视监测基地建设方案》。

  12 大事记

  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召开《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新闻发布会。

  2月6日,国家海洋局印发《2013 年海域管理工作要点》。

  2月28日,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规定,发布了《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格》,拟制了浙江省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3月1日,《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3月4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月14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和《填海造地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审批程序》。

  3月29日,广西公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3–5月,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组织开展养殖用海专题调研。

  4月9日,北戴河海域综合整治与海洋国家保障工程通过国家海洋局组织的竣工验收,并被评定为优秀等级。

  5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5月21日,福建省首例公开拍卖的经营性填海项目——东坑湾游艇项目拍卖成功。

  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

  6月3日,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事系统上线试运行。

  6月13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建设项目海域使用动态及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地方标准。

  6月21日,天津市海洋局印发《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用海登记内部管理规程》。

  6月25日,国家海洋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

  7月2日,河北省海洋局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

  7月4日,河北省海洋局印发《河北省闲置海域处置办法》。

  7月9日,天津市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权续期内部管理规程》和《临时海域使用内部管理规程》。

  7月24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区域建设用海动态监管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用海项目动态监管任务的通知》。

  7月26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项目用海审查内容和程序的通知》。

  8月7日,河北省海洋局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规程》。

  8月12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批复《上海市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建议书》。

  8月30 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9月17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首次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人社厅两家单位联合举办第二届海洋测绘比赛。

  9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正式启用。

  9月25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用海审批效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9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

  9月30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关于加强已批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10月14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江苏省特定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要求》。

  10月21日,天津市海洋局以大港区为试点启动海岸线标志界碑设置工作。

  10月24日,河北省海洋局印发《关于做好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工作的通知》。

  1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河北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2013–2020年)》和《河北省主要项目用海控制指标》。

  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印发《广西项目用海审查工作制度(试行)》。

  11月22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关于加强同一区域内集中建设项目开展整体海域论证环评管理的通知》。

  12月2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2月5日,海南省海洋渔业厅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暂行规定》。

  12月6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12月18日,三沙市海域动态远程视频监控与会商系统正式开通。

  12月19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名 词 解 释

  1.确权海域面积:指经政府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面积。

  2.渔业用海: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围海养殖用海、开放式养殖用海和人工鱼礁用海。

  3.工业用海:指开展工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盐业用海、固体矿产开采用海、油气开采用海、船舶工业用海、电力工业用海、海水综合利用用海和其它工业用海。

  4.交通运输用海: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用海、航道用海、锚地用海和路桥用海。

  5.旅游娱乐用海: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用海、浴场用海和游乐场用海。

  6.海底工程用海:指建设海底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缆管道用海、海底隧道用海和海底场馆用海。

  7.排污倾倒用海:指用来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的海域。包括污水达标排放用海和倾倒区用海。

  8.造地工程用海:指为满足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废弃物处置需要,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并最终填成土地,形成有效岸线的海域。包括城镇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和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9.特殊用海:指用于科研教学、军事、自然保护区、海岸防护工程等用途的海域。包括科研教学用海、军事用海、海洋保护区用海和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10.其它用海:指上述用海类型以外的用海。

  11.填海造地: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包括建设填海造地、农业填海造地和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

  12.构筑物:指采用透水或非透水等方式构筑海上各类设施,全部或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包括非透水构筑物、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

  13.围海:指通过筑堤或其它手段,以全部或部分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包括盐业、围海养殖、港池、蓄水等。

  14.开放式: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包括开放式养殖、浴场、游乐场,以及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15.其它方式:指上述用海方式以外的用海方式。包括人工岛式油气开采、平台式油气开采、海底电缆管道、海砂等矿产开采、取、排水口、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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