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国土资源部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地质环境管理法规和政策,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
(三)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拟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等技术规范与标准。
(四)负责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六)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防止地面沉降。
(七)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地质环境监测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八)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九)监督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
(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8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应急办主任1名,处长5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8名。
三、内设机构
司内共设5个处,分别是:
(一)综合处
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科研规划及计划;负责地质环境管理综合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司内重要会议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司内行政事务性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地质环境保护处
组织编制地质遗迹保护、地热和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产地、国家地质公园等地质遗迹保护地;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国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三)地质灾害防治处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指导开展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宣传。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平台建设工作;组织和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协调应急响应、会商、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承担应急值守,负责灾情险情信息收集、核实、报送、统计及中短期趋势预测;组织开展应急防治方法技术研究,负责各类应急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五)地质环境监测处
拟订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地面沉降防治工作规划、技术规程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全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矿业遗迹保护、矿山公园的监督管理。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四、联系电话:6655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