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司是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地质资料,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矿产资源储量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二)负责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及其信息系统的管理;组织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研究;负责资源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负责矿床工业指标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矿床一般工业指标;负责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技术、方法的监督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四)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矿产资源储量标准、地质勘查规范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的管理办法、准则、规则。
(五)负责规范和监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估)等中介组织、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审核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和储量变更的年度报告,管理全国矿产督查员队伍(油气督察员队伍除外)。
(七)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八)负责矿产地认定,拟订矿产地储备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7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长4名,副处长2名,其他工作人员8名。
三、内设机构
司内共设4个处,分别是:
(一)综合处
组织矿产资源评价、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拟订矿产资源政策;组织重要会议和综合性文件起草;负责公文运转、新闻宣传、信息综合、档案、保密、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司内行政事务性工作。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资源储量管理处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备案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监督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及矿床一般工业指标;负责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技术、方法的监督管理。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监督管理处
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通报补偿费年度征收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审核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和储量变更的年度报告;管理全国矿产督查员队伍(油气督察员队伍除外)。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地质资料管理处
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国地质资料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指导地质资料的馆藏管理工作;通报地质资料年度管理情况;负责矿产地认定,拟订矿产地储备办法并组织实施。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四、联系电话:66558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