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海南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积极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立法和改革创新,颁布实施《海南省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省生态红线保护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地方法规制度,同时出台30条硬措施,为推动海南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等做出政策引领和制度保障。
海南省率先开展省域“多规合一”试点,提升陆海统筹综合管理水平。切实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将35.1%的近岸海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实行严格管控措施。严格执行海岸线向陆200米区域保护制度,开展全岛1823公里海岸带专项整治行动,对805件海岸带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拆除违章建筑25.7万平方米,收回海岸带土地8765亩。实施生态修复,着力开展退塘增绿、退岸护蓝工作,稳步推进受损的海岸带、海域、海岛及海洋生态系统的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海南省海洋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海草床、珊瑚礁、红树林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保持相对稳定,自然岸线保有率达65%以上,90%以上的近岸海域达到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海南省高度重视海洋督察工作,按照督察组边督边改的要求,严肃查处群众举报的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截至10月23日,对督察组转办的175项举报已办结150件,责令整改395起,立案处罚44宗,罚款10693.48万元,约谈41人次,问责22人,立案侦查1起,刑事拘留1人。
督察指出,海南省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由于产业基础薄弱,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务繁重,围填海活动主要服务于旅游房地产业,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较大压力。局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围填海管控措施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国家有关围填海管理制度、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2008年海南省修正《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违规将部分填海项目审批权下放至沿海市县,直至2015年才予以纠正。2015年儋州市政府用“土政策”代替国家政策,违规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160多公顷。海口市灯塔酒店项目、文昌市椰林湾度假村人工岛项目、南海度假村人工岛项目填海成陆后,至今仍未进行开发建设,处于闲置状态。
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的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2012年以来,沿海市县在海域内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涉及海域面积约617.25公顷。违规调整海岸线,将应纳入海域管理的琼海博鳌国际会展文化产业园项目,调整至土地管理范畴,涉及海域5.93公顷。
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长期缺位。麒麟菜和白蝶贝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自批准设立以来,未成立管理机构,未落实管理经费,长期处于管理缺位状态。麒麟菜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未及时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保护区各分区范围不清,管理要求不明确。2006年至2012年期间,在上述两个保护区内共审批围填海项目10宗。在推动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将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内29900公顷的海域调整出保护范围,为项目建设让路。
二是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海花岛旅游综合体项目、海口湾如意岛项目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等违规现象。海花岛旅游综合体项目将面积约31%区域的填海用途由旅游基础设施用海调整为住宅用地,用于商业地产开发。三亚莲花岛一期工程等项目被立案查处期间,继续违规审批项目用海。三亚市在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越权审批小洲岛及其峡道整治工程填海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无居民海岛审批手续。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二期工程项目、小洲岛及其峡道整治工程填海项目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即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洋环评、海域论证制度执行不力。万宁日月湾月岛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即开工建设。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二期工程、万宁日月湾日岛和月岛项目、海口湾灯塔酒店项目的海洋环评和海域论证不充分、审批把关不严,上述项目实施后,加重了局部海岸侵蚀或岸滩淤积。
三是围填海执法监管不到位。三亚市对三亚莲花岛二期违法填海活动查处不力,查处期间也未能有效制止违法填海面积进一步扩大。儋州市海洋部门查处海花岛临时施工便道违法填海活动时,在收到有关部门案件移交10个月后方立案,查处不及时。海口市海洋部门对海口湾如意岛项目东标段(三期)非法填海案进行查处后,放任违法填海行为,导致违法填海面积由3.23公顷扩大到21公顷。三亚市海洋部门对三亚红塘湾海域违法填海查处不及时,以罚代管,放任违法填海行为,导致违法填海面积由13.42公顷扩大到101.59公顷。省海洋部门对环评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万宁日月湾月岛项目,未依法及时查处,立案后又未按2016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四是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需进一步加强。《近海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要求“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海南省大量陆源入海排污口未纳入到摸底排查的范围。经排查发现,全省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543个(含养殖排水口308个),而海南省只提供了环保部门实际监测的26个入海排污口,陆源入海污染源底数不清。陆源污染物超标排放入海问题普遍,海口市21条入海河流中,13条为劣V类水质、4条为Ⅳ类水质;文昌市2016年5个入海排污口中4个超标排放,12条入海河流中6条为劣V类水质、5条为V类水质;澄迈县25个入海排污口中19个超标排放,入海排污口治理形势严峻。
督察要求,海南省应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行严格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认真落实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大力推进海域资源环境整治修复。实行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严控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强涉海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国家海洋局同意,并向社会公开。
督察强调,海南省政府应根据《海洋督察方案》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海洋局,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按照《海洋督察方案》要求,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已按程序移交海南省政府。
国家海洋督察组已要求地方政府启动问责机制,曝光问题,公开处理,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