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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保证金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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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
网名: 张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邮箱地址: chi* @*****
电话: 186 ******
通讯地址: ************
咨询:土地复垦保证金是如何收取的?有没有明确收取标准?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中,未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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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平整方案的编写需要什么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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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
网名: 俞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邮箱地址: 105* @*****
电话: 186 ******
通讯地址: ************
咨询:土地平整方案的编写需要什么资质吗?
回复:您好!没有要求编写土地平整方案,但针对损毁土地,按规定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时不需要资质要求。(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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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期满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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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
网名: 薛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邮箱地址: slx* @*****
电话: 158 ******
通讯地址: ************
咨询:临时用地期满后,应恢复土地原貌还是可以在临时用地审批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期满后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因此,临时用地审批时,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编制完成土地复垦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实施复垦,在规定时限完成复垦任务。 (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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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保证金缴存银行由谁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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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
网名: 李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邮箱地址: lba* @*****
电话: 134 ******
通讯地址: ************
咨询: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应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我的问题是: (1)如果国土部门要求把保证金存入国土部门指定的账户,这样合理吗? (2)如果双方在确认哪家银行设专户上无法达成一致,该怎么办?
回复:你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中,未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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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与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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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
网名: 于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邮箱地址: 139* @*****
电话: 139 ******
通讯地址: ************
咨询:我们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占用了林地,且已按照国家森林法的规定,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但国土部门还要求我们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我认为是重复缴费了,不知是否正确?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没有规定需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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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重复缴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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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
网名: 庄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邮箱地址: 759* @*****
电话: 155 ******
通讯地址: ************
咨询:如矿山先期办理了临时用地并足额缴纳了土地复垦保证金,后期矿山扩界把临时用地的范围全部纳入了采矿区范围并重新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的三合一报告,报告里明确预算出了土地复垦费用,请问,先期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能否不再预存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中,未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 (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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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和报告表编制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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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
网名: 周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邮箱地址: 158* @*****
电话: 136 ******
通讯地址: ************
咨询:我想咨询一下有关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报告表的问题,有没有哪个具体的文件会列出哪些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哪些需要编制报告表呢?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应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自2017年1月3日,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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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需要国土所提出审查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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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
网名: 张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邮箱地址: 345* @*****
电话: 150 ******
通讯地址: ************
咨询:我是一名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想咨询一下土地整理项目需要国土所提出审查意见吗?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是否由基层国土所提出?
回复:你好!土地整理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请咨询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要求。(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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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探矿权缴费发票信息网上公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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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网名: 吕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邮箱地址: bai* @*****
电话: 137 ******
通讯地址: 内蒙古 ************
咨询:内蒙古呼伦贝尔经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缴费8905.00元,我公司探矿权还有6天到期,请问这个缴费发票何时网上进行公布,我们好进行下一步的缴费工作。
回复:你好!该发票已于2017年10月30日交由政务大厅公布。(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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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出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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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4 |
网名: 孙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510 **************
邮箱地址: 593* @*****
电话: 150 ******
通讯地址: 西南民 ************
咨询: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相关的缴纳标准和缴存与管理办法出来了吗?
回复:你好!2017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指导意见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办法切实可行”。关于基金的缴存和管理办法,请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咨询。(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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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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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网名: 王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140 **************
邮箱地址: 457* @*****
电话: 180 ******
通讯地址: 青海省 ************
咨询:2016年12月我公司刚编制的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今年本地国土局又要求编制恢复治理和复垦合一的方案。我的理解既然合一了,那有一个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就可以了,还需要编制两个合一的方案吗?
回复:你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问题,请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关于方案编制的有关具体要求,见该文件第二部分“方案编制”。请根据你公司具体情况咨询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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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计算及采矿权价款分割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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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网名: 黄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352 **************
邮箱地址: 625* @*****
电话: 139 ******
通讯地址: ************
咨询:1. 请问,在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因1)河流压覆;2)道路、村庄、建筑压覆;3)露天转地下开采预留的保安矿柱(部分是永久,部分是暂时)不能利用而被扣除的资源储量(地质报告中,这些仍算是保有资源储量),在采矿权价款评估中,不算在评估可采储量中,但是否仍算在评估保有资源储量中?是否仍算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中?
2. 某矿山需要做采矿权价款分割(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即既有国家出资探明要交价款的部分,也有企业自己探明无需交价款的部分。在贵司与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2014年6月出版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践研究》中,“第四部分 三 矿业权价款分割的评估处理研究”写到:“在采用矿产资源储量比例法时应注意,… 二是计算矿产资源储量比例应当采用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
如果上述第1点的问题答案是,即:1)河流压覆;2)道路、村庄、建筑压覆;3)露天转地下开采预留的保安矿柱(部分是永久,部分是暂时)不能利用而被扣除的资源储量,在价款评估中仍算作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话,那么采矿权价款分割“采用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占整个矿山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比例)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因为它不能真实反映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中真正可利用可采部分占整个矿山评估利用可采部分的比例,但整个矿山的折现现金流却又是按照评估利用可采资源储量(而不是评估利用资源量)来计算的,二者的不一致,造成了结果的不合理:有时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时又可能造成企业交了不合理的价款,请看下面简化了的例子。
假设某矿山有两个矿体:都含有100万吨(333)矿石量,其他条件(位置、开采条件)基本一样,但矿体1是企业自己探明的(无需交价款),矿体2是国家出资探明的(需交价款),(333)级别利用系数取0.6。
因1)河流压覆;2)道路、村庄、建筑压覆;3)露天转地下开采预留的保安矿柱(部分是永久,部分是暂时)等,造成其中一个矿体不能被开发利用,只能开发利用另外一个矿体,则按折现现金流量评估计算出整个矿山(可被开发利用的100万吨(333)矿石)的折现现金流是200万元:
注意到:1)河流压覆;2)道路、村庄、建筑压覆;3)露天转地下开采预留的保安矿柱(部分是永久,部分是暂时)不能利用而被扣除的资源储量,在价款评估中仍算作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案例A. 假如此不能开采的矿体是1(企业自己探明的,无需交价款),只能开采矿体2(国家出资探明,要交价款)。注意到这种情况,整个矿山的100万吨(333)可采利用矿石全部来自矿体2(国家出资探明):
按“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占比(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占整个矿山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比例)”比例计算:100 *0.6 / (100 * 0.6 + 100 *0.6) = 50%, 企业所需交的价款是:200万 * 50% = 100万元。注意到:此时因1)河流压覆;2)道路、村庄、建筑压覆;3)露天转地下开采预留的保安矿柱(部分是永久,部分是暂时)不能利用而被扣除的矿体1,在价款评估中仍算作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但看到:可以开发利用的100万吨(333)矿石都是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体2,也就是这200万元的折现现金流都是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体2产出的,但只需交纳50%,即100万元的价款,这明显就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如果按: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占比(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占整个矿山的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比例)”比例计算:100 * 0.6 / 100 * 0.6 = 100%, 企业所交的价款是200万元,正是矿体2(国家出资探明)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因为所有开采的矿石都是国家出资探明的,合法合理,理所当然。
案例B. 假如此不能开采的矿体是2(国家出资探明的,需交价款),只能开采矿体1(企业自己探明,无需交价款),注意到这种情况,整个矿山的100万吨(333)可采利用矿石全部来自矿体1(企业自己探明的):
按“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占比(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占整个矿山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比例)”比例计算:100 *0.6 / (100 * 0.6 + 100 *0.6) = 50%, 企业所需交的价款是:200万 * 50% = 100万元。注意到:此时因1)河流压覆;2)道路、村庄、建筑压覆;3)露天转地下开采预留的保安矿柱(部分是永久,部分是暂时)不能利用而被扣除的矿体2,在价款评估中仍算作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但看到:可以开采利用的可全是企业出资探明的矿体1,200万元的折现现金流都是出自企业出资探明的矿体1,企业没有开采一吨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却需交纳50%,100万元的价款,对企业明显不公平。
如果按: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占比(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占整个矿山的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比例)”比例计算:0 / 100 * 0.6 = 0, 企业无需交价款,因为只开采矿体1(企业自己出资探明)。
由以上例子,我司认为:在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价款评估,并进行价款分割时, 应该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比例(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占整个矿山的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比例)”,才能真正、合理地反映出在整个矿山的折现现金流(从整个矿山评估利用可采资源储量而算出)中,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真正被开采利用的部分(评估利用可采资源储量)创造的现金流占多少比例,从而按比例折算出应该交多少的价款。
回复:你好!按照国务院印发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已明确将矿业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并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日前已正式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对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及相关计算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建议参考《指南》有关要求进行计算。(矿产资源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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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矿山越界开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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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
网名: 高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130 **************
邮箱地址: 153* @*****
电话: 181 ******
通讯地址: 河北省 ************
咨询:您好!我是基层的国土执法监察人员,现在遇到这样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想请教: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连续两年被卫片监测到存在越界开采现象,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该注销采矿许可证?
回复:你好!采矿权人越界开采,应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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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治理保证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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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
网名: 袁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150 **************
邮箱地址: lgc* @*****
电话: 156 ******
通讯地址: ************
咨询:我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矿山企业,企业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需要大量资金,而大部分企业因缴纳几百万的环境治理保证金积压在银行多年却不能使用,使企业资金紧张,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理,想咨询您一下,企业所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能否全额返还,由企业建立环境治理基金,企业也好把有限的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打造绿色矿山,保持生态平衡。
回复:你好!《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已明确要求取消保证金,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保证金管理的不同方式,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金退还具体办法,明确退还时间和程序,切实保证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置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案摊销,并记入生产成本。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监测。(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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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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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网名: 沈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320 **************
邮箱地址: hb@g* @*****
电话: 186 ******
通讯地址: 苏州新 ************
咨询:我们是苏州的一家民营小企业,经过9年的努力开发出了高精度低成本的2维水平传感器,精度可以达到0.01度;现在又开发出了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可以用于山体滑坡、危房等的监控,在发生倾斜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推送到相关人员报警。我们想在部里申报项目,如何申报?
回复:你好!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遵循的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同时根据我部三定方案,目前我部不具体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现在科技类项目由科技部统一管理。建议您向科技部、有关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及监测工作业主单位咨询。(地质环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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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增减挂钩用地是否应交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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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
网名: 胡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413 **************
邮箱地址: xys* @*****
电话: 139 ******
通讯地址: 河南省 ************
咨询: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丽水街道兴和社区是按照党的十七、十八大精神批准建设的新型农村示范社区。社区建设用地是按[豫国土资函(2011)193号]《关于罗山县2010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的批复》和豫土综治办发[2011]12号及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罗山县第二批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的批复》[信政土(2011)179号等文件要求取得,拆旧复耕已通过市国土局的综合验收[信国土资(2015)27号],且拆旧复耕面积大于建新社区的用地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综 [2014 ]7号)第四项相关内容,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减项目挂钩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社区中学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我社区建设的新型农村符合政策和相关文件要求,应减免耕地占用税。可我们在申办社区土地使用证时,征询当地税务部门,回答说还要交纳耕地占用税。故此,我们带着疑问,特咨询河南罗山县丽水街道新型农村社区兴和社区(原属罗山县尤店乡管辖,2016年划归丽水街道)是否享受国家财税政策,不交纳耕地占用税?
回复:《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规定,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社区中学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社区可对照财政部文件规定,如完全符合规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税收减免政策。(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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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哪些手续时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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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网名: 牛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130 **************
邮箱地址: 2782* @*****
电话: 177 ******
通讯地址: ************
咨询:在办理哪些手续时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回复:你好!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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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征收出让后可否从事畜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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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
网名: 柳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210 **************
邮箱地址: 5324* @*****
电话: 157 ******
通讯地址: ************
咨询:我们公司为从事畜牧业的企业,目前使用租赁设施农用地的方式从事规模化养牛项目。现在想问一下,若目前正在使用的设施农用地通过征收的方式收为国有,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出让给企业,那我们能否继续从事规模化养牛?
回复:你好!按现有政策,可以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从事规模养殖。(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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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1:5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需办理勘查许可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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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
网名: 唐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220 **************
邮箱地址: 3030* @*****
电话: 186 ******
通讯地址: ************
咨询:请问在开展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时,除项目任务书外还需要去哪些部门办理哪些证件或手续?是否需要办理勘查许可证?因为目前林业部门相关文件显示要有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允许申请临时占用林地。
回复:你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于2014年1月28日取消了地质调查备案核准的行政审批。此后,开展区域地质调查工作,不再需要地质调查证,项目任务书可作为开展地质调查工作的凭证,可向林业管理部门解释相关情况。勘查许可证又称探矿权证、探矿许可证,是探矿权申请人获得法律许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以及行使探矿权人其他权利的合法凭证,开展区域地质调查工作不需要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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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取消后还需办理延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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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网名: 唐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522 **************
邮箱地址: 2959* @*****
电话: 186 ******
通讯地址: ************
咨询:国务院下发通知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制度,我单位地质勘查资质将于18年2月到期,还需像以往一样办理延续事宜吗?
回复:你好!感谢您对地勘行业管理工作的关注。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 第32号),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从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审批工作。(地质勘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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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内全是荒山还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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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网名: 路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130 **************
邮箱地址: LZX2* @*****
电话: ******
通讯地址: ************
咨询:您好!一地下开采矿山,矿区范围内全部是荒山,没有已利用土地和耕地,已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且已包含土地地貌恢复的实质内容,请问还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吗?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开采矿山造成土地损毁的,均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资金,实施土地复垦。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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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公司是否需向兼并主体转让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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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网名: 孔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邮箱地址: KLX6* @*****
电话: ******
通讯地址: 山东省 ************
咨询:您好!我们是山东的一家煤矿企业,我们在贵州省有1个15万吨的生产矿,根据仁怀市煤炭产业规划,我们需要和周边的两家煤矿整合成一家60万吨的矿井。经三方协商,我们准备将三家煤矿合并成一个煤矿,该煤矿的性质是独立法人的有限公司。按贵州省政策要求,合并后的煤矿要加入一家兼并主体,如果加入兼并主体后,我们新公司的性质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请问是否要将采矿权转让给兼并主体?
回复:你好!请将有关具体情况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汇报,并按照贵州厅意见依法办理。(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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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续期还需要提供复垦方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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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网名: 寇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610 **************
邮箱地址: kole* @*****
电话: 159 ******
通讯地址: ************
咨询:我在做复垦方案中遇到如题所示问题,咨询当地国土资源局也不清楚,企业认为自己工程没有变化,不要续期再提供复垦方案,但我个人觉得方案作为咨询报告,具有一定时效,即便工程没有出入,但是方案还得重新做,哪怕只是修改了复垦时间。请问部里有这方面的规定或者文件吗?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续期申请的,需说明土地复垦义务人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应当与续期申请一并报送更新的复垦方案。(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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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布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量计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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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网名: 朱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138 **************
邮箱地址: 4529* @*****
电话: ******
通讯地址: ************
咨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仅有章节说明,并没有工程计算规范,请问贵部是否制定并发布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量计算规范?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2012年发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量计算规则》,可结合定额标准总说明、章节说明参照使用。(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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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用相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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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网名: 陈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430 **************
邮箱地址: 4029* @*****
电话: 183 ******
通讯地址: ************
咨询:我所在单位有一块临时用地已正式报批,拿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并已征拆完毕拿到征地拆迁交地通知单,请问是否不再需要复垦?当时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是否可以退还或支出?若是可以退还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回复:你好!需要明确临时用地报批后的用途。若是在该地块在征收后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如采矿,仍会造成土地损毁、压占、塌陷、污染,则仍需复垦。(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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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大面积开挖鱼塘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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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网名: 姜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320 **************
邮箱地址: 1899* @*****
电话: 189 ******
通讯地址: 江苏省 ************
咨询:农村基本农田大面积开挖鱼塘是否允许(二千亩)?
回复:你好!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因此,不允许在基本农田开挖鱼塘。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大力支持!(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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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占用或者损毁建设用地,需要做土地复垦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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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网名: 王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610 **************
邮箱地址: 1276* @*****
电话: 137 ******
通讯地址: ************
咨询: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2006-2020),总有工程占到建设用地,损毁等,需要对这类地块做土地复垦报告吗?我们当地说建设用地就是用来做生产建设的,不需要做土地复垦报告,只对他占到农地区编制报告,对吗?有的时候现状土地用途图是茶园、草地等,规划图又是有条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等,这类土地被破坏,项目方需要编制复垦报告吗?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因此,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需要编制方案。(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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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项目备案有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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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网名: 宋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622 **************
邮箱地址: 8925* @*****
电话: 138 ******
通讯地址: 敦煌市 ************
咨询:我是一名基层国土工作人员,对设施农业项目备案方面的有关问题非常困惑,具体如下:1、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中提到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是否是一个层级关系,能否单独审批。例如管理用房、晾晒场、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能否进行单独审批。2、以农业为依托的文化、旅游、休闲农业项目中涉及的文化长廊、乡村记忆博物馆、乡村(田园)大舞台、田园课堂、观景亭、文化广场等用地能否按照附属设施进行备案?
回复:你好!关于问题1,对于经营性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应当整体备案,以便确定附属设施的面积和规模上限;考虑到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用地实际上是现有耕地,无需备案管理,其配套设施可以单独备案。关于问题2,以农业为依托的文化、旅游、休闲农业项目的设施建设,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判断用地性质,属于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于部分零星分布、面积小的设施,没有改变用地性质的,可无需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兴建各类设施。目前,部正在研究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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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文件相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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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网名: 谢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433 **************
邮箱地址: 1989* @*****
电话: 150 ******
通讯地址: 湖南省 ************
咨询:我是一位年刚过五十的农民,关于对《关于促进规模化禽蓄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文件的理解,问题如下:1、据了解,我市农业不属那种以禽蓄养殖为支柱产业的县市,目前对规模化禽蓄养殖的探索还是初起阶段,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中还没有专门确立规模化禽蓄养殖的规划用地,那么我项目用地经市畜牧局和镇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现场考察确认批准了后是否应属文件中第二条第一款中所指总体规划用地,还是属于第二条第二款中所指非总体规划用地。2、文件第二条“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第二款中“其它企业和个人……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不是指这些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牛棚,牛舍非硬化的外活动场坪等生产性建设用地,只要到国土局办理用地备案登记,缴纳这部分用地的登记服务费和工本费以及做资料的服务费外,无需缴纳其它费用(例;森林植恢复被费,再造费等等)?文件中“管理和生活用房……属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请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哪些相关的文件明确要收取哪些相关的费用? 3、文件中“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具体意义是什么?是否可理解为不收保证金和押金了,也就同时不存在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了(例如复耕费等)?
回复:你好!《关于促进规模化禽蓄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已经废止。有关养殖用地政策,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规定。(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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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批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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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网名: 高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371 **************
邮箱地址: 1254* @*****
电话: 135 ******
通讯地址: 吉林长春 ************
咨询:一条国道,立项审批为省发改委(主体项目用地(征地)总面积86公顷,其中耕地(非基本农田)面积37公顷),现在项目建设临时用地需要占用部分耕地(非基本农田),这部分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的审批单位是市县级国土部门审批还是省级国土部门?有什么文件规定吗?
回复:你好!具体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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