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采矿权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为及时做好我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 2016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工作方案》(桂国土资办〔2017〕291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三、时间安排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在每年的1至12月份进行。除日常监督检查外,同时按不少于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矿山总数的25%比例开展实地抽查。被抽检单位至少每年到实地检查一次,具体检查时间届时通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存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其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矿山,将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检查机制
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专家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区内由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作为检查对象。从地质环境类专家库中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专家。
五、检查方式
(一)单位自查。
各矿山业主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按检查内容要求进行自查,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二)实地检查。
采取听取矿山单位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矿区遥感影像与实地对照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六、检查工作组成
检查工作人员组成包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工作人员、地质环境类专家等。
七、检查主要内容
(一)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否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获得批复;
(二)是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三)是否存在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
(四)是否存在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
(五)地形地貌破坏程度及地表植被损毁情况;
(六)是否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七)是否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期开展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及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八、其他事项
(一)抽查单位现场需准备材料。
1.书面汇报材料(包含与检查主要内容涉及的相关情况);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批复文号;
4.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文号;
5.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6.已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发票复印件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用账户及资金情况复印件;
7.有关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8.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材料。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采矿权人有如下行为,且未按检查意见进行整改的,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
(1)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
(2)未按规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
(3)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护工程或对已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未采取防治措施的;
2.矿业权人应当依法依规整改,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是否批准新的采矿许可证申请或者采矿许可证年检、延续、变更、注销的依据。
3.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检的、不配合检查工作开展的矿山或经检查发现问题的矿山,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
4.每次检查结束检查结果将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布检查结果。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