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专项工作,推进多找矿、找好矿、找大矿,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根据省政府审批同意的《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矿产勘查专项第二批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的请示》(黑国土资发〔2017〕 号)、《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15〕167号)和《关于加强2015~2017年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15〕178号),现将2017年矿产勘查专项(第二批)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和预算的要求,合理使用资金,保证按预定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批准确定的设计(实施方案)和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市场和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设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预算进行调整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15〕167号)和《关于加强2015-2017年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15〕178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实行分期拨款的办法。项目资金支付要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矿产资源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规〔2016〕1号)执行。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项目的技术管理,严格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工作质量。
三、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要单独设账核算,要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支出内容设置明细支出科目,工程项目要按单位工程、分项工程设置工程施工辅助账,不得随意套用、改变项目资金支出方向,扩大列支范围。年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收支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
四、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勘查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勘查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五、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49号令,严格地质资料汇交制度,保证及时汇交地质资料。
六、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矿业权及项目管理的各项后续工作。凡需要办理勘查许可证而未办理的,不得进行野外勘查施工,否则按无证勘查进行查处。
附件:2017年矿产勘查专项第二批项目投资计划表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