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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462号(农业水利类60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9-26 | 来源: 调控和监测司 分享到  

国土资协提复字〔2017〕第26号

吴晶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构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现答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福利取得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现行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无偿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等基本内容。实践证明,在保障农村居民居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支柱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提案中提到的村落规划滞后,一户多宅及农房闲置普遍,违规用地现象屡禁不止,农村用地矛盾仍然突出等。

  一、关于坚持规划先行,强化宅基地规划管理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农村规划和建设工作。一是完善乡级土地利用规划。针对农村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积极支持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农村用地管理,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明确要求,科学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注重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积极与乡规划、村庄规划协调,将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二是开展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为科学指导农村各项土地利用工作,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要求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城镇规划、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央的部署,2015年开始,国土资源部牵头推动选取了15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组织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和规模作为试点工作的内容。20172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72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引导农村建设有序推进,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好服务和保障。

  您提出的重视优化农居点规划布局的建议很重要,在当前宅基地管理及改革工作中也得到体现。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印发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积极指导地方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各项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关于完善乡村建设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2015年印发了《关于改革创新 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推动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主要任务是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分区、分类制定村庄整治指引。镇(乡)、村庄规划都要在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公布37个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目标是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市)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

  二、关于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根据中央部署,国土资源部牵头推动选取了15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以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的内容主要包括确保农民现有宅基地用益物权权益、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一定条件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多种实现形式、建立宅基地集体内部流转机制、探索退出的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加强宅基地总规模控制、改革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等。

  在我部公开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充分吸收了改革试点成果,在宅基地制度方面,关于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是其中一项重要的修改内容。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您提出的创新宅基地退出模式、规范宅基地退出的基本程序、强化宅基地退出管理等建议很有建设性和针对性,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已经体现。下一步,我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科学合理地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三、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及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612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847万人,其中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达到15270万人,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17元,其中基础养老金水平达到105元。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二是强化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保、选高档,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保障水平。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四是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经办能力建设,提高信息系统建设和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城乡居民享受到同样的公共服务。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各地根据中央要求,积极探索医保城乡统筹并取得一定进展。2016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重点从实现“六个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了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部署抓紧贯彻落实。截至2016年底,制度整合已取得积极成效。除西藏外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文件对本省全面推进整合制度工作做出了规划部署。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持续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加强对地方的分类指导,实现由省及市工作重心转移,推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建立。

  关于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基本形成了覆盖部、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管理、六级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表明我国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一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全面开放,并按照要求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各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二是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将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成员、失地人员等群体纳入援助范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扶持政策,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即时岗位援助。三是以全国通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的《就业创业证》为依托,加强就业与失业实名制管理,支持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四、关于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制度,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及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明确要求,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农业部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积极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并已在成员身份确认、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完善股份权能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另一方面,牵头制定推进产权改革的指导性文件,201612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

  关于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制度。农业部明确,成员身份确认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必然选择,也是明确集体资产归属的客观需要。《意见》已明确,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因此,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后,一方面村集体要建立成员名册,将成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另一方面县乡两级要建立成员档案,将村集体的成员名册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进行备案。

  关于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农业部明确,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意见》明确提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在股权管理方面,《意见》提出,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这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情况基本一致,是大多数农民的选择。在完善集体资产股权方面,《意见》提出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这对于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都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6.7万个村和6万个组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资产8528亿元,2016年股份分红434.1亿元。

  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部署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010)66558232

                                   国土资源部

                                 201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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