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协提复字〔2017〕第19号
张震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现行《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诚如提案所言,为落实“用途管制”这一目标,法律设计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实现严格用途管制目标、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仍需继续坚持。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地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每年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因此,每三年或五年一次编制下达土地利用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土地利用计划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果每三年或五年一次编制下达,将无法发挥计划调控作用,也容易造成地方“寅吃卯粮”,影响地方长远发展。
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部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了第3次修订,2016年5月,以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公布施行。此次修订对以往相关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将年度计划指标年初、年中、年末分3次下达,改为每年一次性下达,减少了年度计划指标调整的频率;为解决每年计划指标下达时间相对滞后、与地方实际用地需求存在一定程度不匹配的问题,明确规定在计划指标下达前,各地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计划指标总量的50%预先安排使用,对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可以在3年内结转使用。
针对提案中指出的有关问题,我部将在工作中深入研究,不断完善解决。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010)66558134
国土资源部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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