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协提复字〔2017〕第38号
高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法〉的提案》收悉。经商农业部,现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是强化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适应新形势下严守耕地红线的新任务新要求,印发实施了《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制度文件,突出强调强化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贯彻到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二是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等文件,指导各地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并实行特殊保护,坚持优进劣出、提升质量,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划入,将受重度污染的严格控制类耕地及其他质量低下耕地按照质量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划出,提升耕地质量,保证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同时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三是加大违法占用耕地查处力度。近年来,我部按照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思路,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加快转变管理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布局日趋合理,初步形成“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察、社会监督”的执法监管体系和“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视频探、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等工作手段,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不断加强耕地保护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使得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成为常态化,营造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耕地保护激励和共同责任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以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税费和粮食补贴等有关专项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耕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对农民的直接补偿和对地方政府的区域性补偿。
二是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今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重点围绕突出耕地保护、强化政府责任的基本要求,立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解决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将违法用地作为国家对省级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同时明确考核结果的应用,除继续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还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行不力、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开创党政领导齐抓共管耕地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
同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政策,加大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补偿力度。2016年,国土资源部转发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着力提高农民集体和农户保护耕地积极性。
三、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法》修订等工作
我部按照中央部署,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县(区、市)牵头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推动将成熟的改革试点经验吸收上升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修改中。目前各项试点工作正在按照中央要求审慎稳妥推进。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多次组织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专题研究。目前湖南、吉林、江苏、湖北等4省出台了耕地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内蒙古、天津、辽宁、甘肃、浙江、河南等7省(区、市)出台了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按照中央改革办确定的改革任务要求,我部启动了对《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16年12月28日,我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同意我部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已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我部正在对意见进行梳理,分类研究吸收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
加强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批等制度规定。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我们在开展耕地保护工作和修改《土地管理法》有关制度规定过程中将认真研究。下一步,我部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耕地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及配套政策制定过程中,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构建和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010)66558537
国土资源部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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